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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理被告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获法院支持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释义
    
    ★案情简介:林某某于2022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离婚,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2022年10月18日制作并送达调解书。原告唐某某以离婚后发现林某某隐瞒于2022年1月19日购买了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某某房屋的事实,婚后唐某某将陪嫁的80000元现金及婚后数年的工资收入均交给林某某,林某某隐瞒唐某某购买坐落于三明市某某房屋,侵害了唐某某的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分割393000元案涉不动产。
    ★代理意见:案涉不动产属于林某某父母的财产,为了使婚生女林某1能就读三明市某某幼儿园,林某某父母在案涉不动产权证书上加上林某某的名字,林某某仅是挂名人,非实际产权人。1.案涉不动产系林某某父母林某2、颜某2全款购买。款项1310000元均是林某某父亲林某2通过其外甥林某3妻子许某某向售房人张某某支付;2.林某某无力支付案涉不动产的购房款项。林某某于2016年12月突发疾病,先后至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及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就诊,2017年11月20日出院后至2022年11月均在家休养,未就业,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唐某某对此也是予以认可的,唐某某的月收入就3500元,每个月都不够开销,还要林某某的父母每个月支助2000元给唐某某花销,连婚生子林某1出生至今的花销都是由林某某父母承担,双方根本无力支付购房款,唐某某说的80000元陪嫁也根本没有看到过;3.案涉不动产之所以会出现林某某的名字,完全是出于林某1就读需要。唐某某与林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吵架,多次闹离婚,林某某父母根本不可能将案涉不动产赠与给林某某与唐某某,而且唐某某对于购房一事自始自终也是知情的。
    ★法院认定:案涉三明市三元区某某房产购房款的来源,唐某某认为系由自己结婚时的陪嫁80000元及婚后工资部分出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再根据唐某某及林某某双方的收入情况、三明市的平均生活水平及林某某曾于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就医的实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从案涉房产的购房款的支付情况看,均为林某某父母林某1、颜某某支付,其中60%的产权登记为林某某,是否属于林某1、颜某某对林某某、唐某某的赠与,第一,林某某于2022年9月16日以(2022)闽0403民初某某号向本院起诉离婚时陈述“婚后感情还可以,但有时候会吵吵闹闹,被告(唐某某)吵闹的次数越来越频繁,且一次比一次厉害,主要是因为孩子的问题争吵,还有原、被告观念不同,只要双方一吵架,被告就带着孩子回娘家出走”,唐某某陈述“是像原告所述一样,但吵架的原因双方都有过错,越吵架感情就越淡,而且事情没有得到解决,积压的情绪和事情越来越多,才导致今天的状况”,说明林某某与唐某某确实在婚后经常发生争吵,此时作为林某某的父母还在2022年1月购房时同意将案涉房产赠与林某某及唐某某与常理不符;第二,唐某某于2022年9月10日因与林某某发生争吵后离家,但此前均与林某某、林某2共同居住在林某某父母家中,林某2于2022年9月即就读于三明市某某幼儿园,根据三明市区的招生政策,林某2的户籍必须在三明市某某幼儿园片区内,而非原来所居住的三明市三元区某某村,唐某某作为孩子的母亲陈述不知晓孩子在哪里就读幼儿园,明显与常理相悖,而唐某某在(2022)闽0403民初某某号离婚诉讼中陈述“婚后没有共同财产”,说明唐某某明知案涉房产林某1、颜某某并未同意赠与其;第三,从案涉房产的产权登记情况看,案涉房产的购买时间及户籍变更时间符合林某2就读三明市某某幼儿园的招生要求,林某1、颜某某如同意将案涉房产赠与林某某、唐某某,只需在产权转移登记时,直接将唐某某的名字登记上即可,而非登记林某某60%、颜某某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关于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该约定并未要求书面约定,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出发,结合本院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可以认定唐某某已明知案涉房产并非对林某某、唐某某双方的赠与,并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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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7:5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