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员在你的缴费发票上查询事实,核实是否符合条件,若符合,则在缴费发票上盖上“同意转医保”几个字的红印。拿着盖印的缴费发票,回到缴费处,让工作人员转医保报销。原支付的费用,原路返回。 在职员工一年内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城镇员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由附加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具体如下: 1、44岁以下在职员工,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分别由附加基金支付65%、60%、50%。 2、45岁以上在职员工,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分别由附加基金支付75%、70%、60%。 3、原在职“中一”人员(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员工),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二、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按照原规定执行,即:由附加基金支付7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