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无罪辩护的理由有哪些 |
释义 | 一、挪用资金罪无罪辩护理由 1、上诉人不属于挪用资金罪所规定的主体,依法不构成该罪。 挪用资金罪要求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上诉人张XX不是山西XX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属于挪用资金罪所规定的主体,依法不能构成本罪。一审判决在认定张XX不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前提下,认定其够罪,显属错误。 2、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张XX明知是单位资金而予以使用为理由,认定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适用法律错误。 3、上诉人张XX不是本案使用人,本案实际使用人是张XX所在的公司,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单位对挪用资金罪并不负刑事责任,一审认定张XX是使用人,其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4、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不能充分有效证明是上诉人张XX重新打印虚假银行对帐单,其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5、上诉人张XX与原审被告人王X仅是民事上的借贷关系,经公司全体股东讨论决定,已依约向山西XX药业有限公司支付了173万元利息。 以上为无罪辩护的辩护技巧及理由。 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一)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二)在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三)在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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