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灭火器必须给予报废的情形有: 1、筒体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 2、筒体严重锈蚀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3、内扣式器头没有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4、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于等于4kg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机关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机关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