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送达统计执法文书的方式有: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即执法机关将执法文书直接送交给受送达人的方式。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录。 即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理由拒绝签收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将执法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处的送达方式。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指执法机关直接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通过邮局将执法文书用挂号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四、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