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典型案例:公司合同纠纷 |
释义 | 1.解除原告与被告2018年7月26日签订的《协议》;2.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0000元及加盟费退还32955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优胜辉煌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签订《优胜教育个性化1对1辅导项目加盟学习中心加盟协议》(以下简称《加盟协议》),约定原告有权在长春市运营优胜教育个性化1对1辅导项目,以及品牌使用等内容。合作期限自2017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0日。2018年7月,优胜辉煌公司为满足上市之需要,授意原告将校区转让给案外人北京宏志胜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志胜文公司),转让条件为优胜辉煌公司在天津为原告另行选址,并另行签订《个性学项目加盟协议》等相关协议,以维持原告的继续经营。2018年7月26日,原告与优胜辉煌公司、宏志胜文公司及原告注册成立的长春市优胜鑫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胜鑫鑫公司)签订了《校区收购协议》,原告以极低的55万元转让费将长春校区转让给了宏志胜文公司,并注销了优胜鑫鑫公司,现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当日,优胜辉煌公司与李瑞亦签订了《协议》,约定优胜辉煌公司在协议签订一年内在天津为原告选择符合个性学项目选址标准的地址,并签订《个性学项目加盟协议》等相关协议,免除原告4年品牌使用费,长春校区的保证金视为原告向优胜辉煌公司交纳的保证金。协议签订后,经原告多次催促,优胜辉煌公司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现原告已无法经营,优胜辉煌公司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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