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期满后如何延续? |
释义 |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符合特定情形(如职业病、工伤、疾病等),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关系需保留,但五级至六级伤残的职工享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此外,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合同期满时尚未到期,劳动合同应续延至服务期满。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包括: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上列第(2)项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均须保留劳动关系。若为五级、六级的,职工享有劳动合同终止权。 上述主要针对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延续的情形进行了阐述,那么对劳动者有没有特别规定呢?答案是肯定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此,《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亦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续签流程和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续签流程和注意事项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和注意事项。首先,双方应提前沟通,确定是否继续合作的意愿。然后,根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制定续签合同的具体条款,包括工资、职位、工作时间等内容。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并保留复印件作为备份。此外,注意事项包括确保续签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遵守劳动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以及留意可能存在的变动和风险。双方应保持沟通和协商,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续签过程顺利进行。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劳动合同可能会续延或终止。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期满后,若服务期尚未到期,劳动合同应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也可以根据约定进行其他安排。劳动合同的续签流程需要提前沟通、制定具体条款,并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应遵守法律程序和要求,保持沟通和协商,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以确保续签过程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