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官司打赢了却当了冤大头?律师支招教你提前避坑! |
释义 | #董卿丈夫密春雷被强制执行超7亿# 随着近些年来诉讼案件的增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具体需要什么材料只要打个电话或者亲自去一趟执行局就能问清楚。但有人却在提交了执行申请后过了一年才办结案件,这是怎么回事呢? 甲方某房地产公司在取得一地块的使用权后,将一期住宅地产承包给乙方某建筑公司承建。房屋封顶后,双方对实际工程价款发生争议,于是乙方拒绝配合甲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直接导致购房者迟迟无法入住该小区。之后甲以要求乙配合竣工验收为由诉乙至法院,案件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调解书主文如下:乙于本调解书生效后 10 日内配合甲进行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向甲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 10日后乙仍不配合,甲遂申请强制执行。谁知该案执行耗时近一年之久,最后是承办的执行法官另寻评估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并联动当地住建委组织竣工验收,才得以办结案件。 一年多的时间,不只是开发商更重要的是几百户业主等了这么久,很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而之所以是这个结果,直接原因就是调解书主文的给付内容“不够明确”。也就是何为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审判法官可能认为留下这样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方便在执行中留有回旋余地,但这恰恰给执行带去了困难,令执行人员无从着手。 《民诉法解释》第46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权利义务主体明确;(2)给付内容明确。 给付内容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义务人给付权利人某种财物、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内容,“明确”是指相应的上述内容的数量或者范围是通过文字或者一定计算方式清晰界定的。在我们常见的一些文字材料中可能常见“相关”“有关”等字样,但法律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严谨,因此在执行中要求明确也是应有之义。 当然这个案件值得推敲的地方还有很多,比方说如果不是涉及到众多业主而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恐怕案件办结的时间会更久;甲方在乙方提出调解请求后,因为顾及双方的人情关系立马就答应了,以为对方服软了自己盖个章就了事;调解书的内容写的如此模糊,究竟是无心之失还是有意为之坑了甲方一把,这些就不得而知了…… 某远公司如果在调解时让律师参与对调解条款进行把关,就不会变成最后事倍功半的局面,费时伤神。但万一真碰上了案例中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我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解答这个问题,敬请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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