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造价法律问答】 承包人中标某房建工程,就该工程与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计价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中超高降效措施费369846元。工程承包内容是楼层高19层,剪力墙结构。承包人施工到第9层时,双方解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能否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计取垂直运输及超高降效措施费? 【工程造价分析】 超高降效是指由于楼层高度增加而降低施工工作效率的补偿费用;超高降效措施费属于单价措施项目,并非总价措施项目。超高降效一般建筑与装饰工程需要分开取费的,适用于建筑物檐高20m以上的工程。案涉工程设计为19层,每层高2.8米,总建筑高度超过20米,按照规定计取超高降效措施费费。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在措施项目超高降效措施费报价为369846元,按照规则计取。超高降效人工费按照同期人工费定额的人工单价,按照系数计算,基数有的地方以±0计算,有的地方从20m以上开始计算。 【造价法律分析】 本案中,承包人投标报价时超高降效措施报价为369846元,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按约完成合同内容计取相应的措施费。但案涉工程,只施工至第9层,双方便解除合同。剩余工程第10层至第19层为第三人完成,承包人不能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全额计取超高降效措施费。根据《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发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已经实际完成的工程支付工程价款,价款中包含超高降效措施费。按照超高降效费的计取规则,承包人实际完成了9层楼施工,超高降效费只能按照9层的建筑高度计取,不能按照19层楼高度计取。因此,对于原合同中约定369846元的超高降效费,应当按照9层计算或者比例进行折算,计算出施工9层楼应当计取的超高降效费。值得思考的是,对于施工到一半而解除的施工合同,超高降效费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发承包人的违约情况等综合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