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战时拒绝军事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立案侦查: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三次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用的; (四)拒绝重要军事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战时拒绝军事训练罪既遂判几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我国刑法对战时拒绝征召罪的立案规定 我国刑法对战时拒绝征召罪的立案规定主要包括: 1、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2、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3、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等。 三、战时拒绝军事训练罪的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以“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最主要的标准。此外,还应注意战时与平时的界限,若是平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区分本罪与逃离部队罪的界限。 根据《兵役法》规定,犯本罪应比照逃离部队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者在客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完全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只能是预备役人员,即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人员;后者是军人。 (2)客观要件也不相同。前者表现为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的行为;而后者表现为逃离部队的行为,不分战时和平时,但战时从重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