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妻子不愿意生育,是否侵犯了丈天的生育权? |
释义 | 孙某与陈某于2017年结婚。婚后,由于父母抱孙心切,孙某也很喜欢孩子,急于有自己的孩子,便要求妻子陈某生育子女。陈某未做好心理准备,不愿意生孩子。两人因此多次发生争吵,导致夫妻不和。半年前,陈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孙某坚持要将孩子生下来,孙某的父母也寄予很大的希望。但不久后,陈某未经孙某同意便到医院堕胎。孙某大发雷霆,但陈某依然不为所动,始终不愿生育。上周,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陈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请求损害赔偿。 按照中国的传统观念,结婚生子是天经地义的事,但这并不代表妻子不愿意生孩子时丈夫可以强迫其生育。所谓生育权,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双方有生育孩子与不生育孩子的权利以及与生育孩子相关的其他合法权益。由于夫妻之间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对方的配合,因此夫妻之间彼此要承担生育的权利与义务。但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可见,陈某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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