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种。与一般担保相比,连带担保具有赔偿性,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先履行。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履行。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是,连带保证具有赔偿性,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之前,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不得拒绝。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