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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
释义
    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
    
    壹:案件来源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皖民申2142号
    案由:合同纠纷
    
    贰:基本案情
    司某等与王某等人签订西餐厅资产转让协议,王某等人依约向司某等人交付了所转让的西餐厅资产,司某等人向其支付了约定的部分转让费用。后司某等人认为王某等人未提供受让的西餐厅所使用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导致其无法办理经营所需营业执照、无法营业,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请解除双方《协议书》,返还转让款。
    
    叁:法院认为与判决
    通过本案一、二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租赁合同解除的原因;二、申请人王某等人是否对司某等人负有协助办理营业执照等义务。关于争议焦点一。申请人王某等人反复强调合同解除的原因系司某等人未按时支付租金,被陈某将案涉房屋收回,而不是由于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无法正常经营所致。本院认为,从案件查明的事实可知,司某自2013年2月至3月间与申请人签订转让协议后,支付了2013年2月28日至5月28日的租金,于2013年5月28日通过指定的账号又支付了2013年5月29日至2013年8月28日的租金,可见司某等人都按时交纳房租并没有故意拖欠房租的意思。2013年3月至6月之间,司某等人知悉案涉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且一直未成功办理营业执照,故于6月停业。司某等人因一直未获得营业执照而停业,故自8月底应当再次交纳房租的时候没有继续交纳。深究原因系申请人方未能协助司某等人办理营业执照,导致其无法继续经营被迫停业,故迟延交纳或不缴纳房租。司某等人与陈某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该租赁合同的相对方系王某等人。故王某等人在再审申请书中关于租赁关系解除导致停业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争议焦点二。附随义务并非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并且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的一种合同义务。其虽在合同义务群中处于附随地位,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实现,是整个合同义务群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合同生效以后,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其已经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并不成立。作为西餐厅的经营者,其应当了解合法经营西餐厅所需要的证照,尽管其主张两方约定自行办理相关证照,但是司某等人与房屋的所有权人及陈某之间并无联系,也不认识,作为转让方,申请人应当为被申请人的需求提供便利。尽管法律没有强制规定转让人必须长期保存或为他们准备相关的证件材料,但是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按照一般的交易习惯,转让人应为受让人更好地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王某等人关于其不应承担附随义务和并没有持有营业执照的申诉理由不成立。鉴于司某等人于2013年3月受让西餐厅后,同年6月即停止营业,实际经营时间较短,后至2014年5月13日亦无法使用餐厅房屋的事实,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且西餐厅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等资产现均已无法返还,一审法院判决由王某等人返还司某等人转让费70万元并无不妥。王某等人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不予支持。
    
    肆:律师分析
    1、【合同的义务群】民法理论通常将合同的义务群按照内容予以划分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一般认为有关债之类型不可缺少的义务,决定债之关系的必要内容为主给付义务,发生的依据系合同约定,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为交付标的物和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2、【从给付义务】将确保主给付义务得以实现,使得债之关系圆满达成的义务称为从给付义务,发生的依据为合同约定、法律规定、诚信原则、合同的补充解释,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办理所有权的移转所需的文件与买受人。3、【附随义务】在债之关系发展过程中,为了促进主给付义务的实现,使得债权人的给付利益最大化,基于诚信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如通知、说明、警告、保密、保护、协助等,为附随义务。(《民法典》第509条)4、【分类的意义】三者区分的意义是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可以经由诉讼请求履行,附随义务只有在债务人违反时,请求债务人损害赔偿。5、【违约责任】在本案中,法院并未严格区分附随义务或者从给付义务(一审、二审认定王某等人未向债权人交付西餐厅所使用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为附随义务),只是以“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概括论之,将王某等人未交付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行为认定为违约,从而支持了债权人解除合同和返还转让款的诉请。再审法院一方面避免了区分附随和从给付义务易混淆的难点,另一方面从目的解释出发解决问题(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系由债务人违约行为引发)。6、【类似案例】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如通知),支持债权人依法解除合同,并获得违约金的案例,更为典型的案例可以参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四终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简介
    孙承龙 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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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23:5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