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构身份,以安排工作、办理廉租房为名索要钱财的诈骗罪获刑11年 |
释义 | 【案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刑初234号 【基本案情】2021年8月初,被告人马某某化名“李某”,通过某直播认识被害人杨某某。 8月13日,二人线下见面后,马某某自称在中某部工作,目前为督导组来陕工作人员在陕西检查工作。 二人交往中,马某某谎称可以为杨某某安排工作,并将手机通讯录联系人名称改为称呼,当面打电话谎称为其安排此事。 杨某某相信后,马某某多次以请客送礼,需要办事费用的名义向杨某某索要钱财,杨某某为此先后向其转账十八万余元。 同年9月,马某某对杨某某称工作已安排好,并将私下购买的一套仿制交给杨某某,让其等待报到通知。 同时,马某某又对杨某某谎称自己认识渭南市市委书记,可以为其办理渭南市或XX城县的廉租房,杨某某相信后,马某某以办理廉租房的名义,多次向杨某某索要购房款及办事费用,杨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向其支付数十万余元办理此事。 2022年9月22日,杨某某准备去报到前,马某某又称自己病重需要在北京住院手术,并伪装“彭某”联系杨某某,以病情为由继续推诿拖延。 直至同年10月25日,马某某又称办理廉租房一事仍需办事费用,杨某某怀疑自己被骗。 经审查,杨某某向马某某微信转账713340元,马某某向杨某某退还总金额52615元,杨某某向马某某净支出金额为660725元。 【法院观点】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诈骗他人人民币66072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所犯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马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唯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马某某向被害人杨某某退赔人民币6607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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