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注销后纳税主体如何认定 |
释义 | 2020年12月,A公司取得股权收入10万未按规定申报纳税,2021年3月,A公司向工商部门提供内容虚假的资料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以逃避纳税义务。2021年9月,稽查局在进行注销税务检查时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认定其构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的偷税,按程序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A公司的股东补缴税款及滞纳金。A公司股东不服,向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维持,仍不服,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A公司已经注销,法律地位消灭,稽查局向其股东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律依据。要求撤销该《税务处理决定书》。 被告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A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但A公司未如实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又非法将公司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注销后在法定情形下对注销公司股东可以追究法律责任,由于税款属于税收之债,应当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股东追究纳税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A公司隐瞒所得后,向工商部门提供虚假的资料违法注销,偷税行为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A公司虽然已经注销,导致其法律主体地位不存在,但其股东应当承担补缴税款的法律责任,稽查局将股东作为追缴税款的责任承担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 税务律师点评:公司注销,法律人格消灭,公司不应再承担责任,但在本案中,之所以让公司股东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的的责任,其法律本质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存在过错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税款也是债务)承担的民事连带责任。 我们举一反三,稽查局能不能对已经注销的公司进行处罚,并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行政责任呢? 公司注销后,法律人格消灭,现有的法律体系没有对不存在的法律主体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更不能要求股东对行政处罚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法不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 注销后,公司股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的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该单位不再追诉,但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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