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事故发生后,各方可以就医疗费用的支付协商支付问题,可以由受害人自行支付,后向对方索赔。也可以由肇事一方垫付,之后在法定的赔偿数额内抵消,对于垫付者,应当保留相应的单据。商业三者险的垫付要么通过协商确定,要么只能通过先予执行得到解决。根据法律,追索医疗费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被告人先予执行。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