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2、投票权平等的原则; 3、填写选票自由的原则; 4、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或写选票的原则; 5、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 6、代表候选人回避的原则; 7、坚持以选举结果为准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