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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能否约定管辖
释义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法当中的专属管辖,不能由当事人进行约定管辖。当事人因建设施工合同发生纠纷的,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一般是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专属管辖属于民事诉讼法当中法律规定,并不能由合同的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的设定,虽然合同以自愿为原则并且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不能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即属于民事诉讼法当中专属管辖,不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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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4: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