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是否属于共同危害行为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1、通常情况下,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是某一个人抛掷物品或者其管理的物品坠落;共同危险行为是多个人同时实施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2、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尽管这些建筑物使用人实际上并没有抛掷物品或者其物品并没有坠落;共同危险行为中,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因为共同危险行为人都实施了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因此由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责任。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给予补偿;共同危险行为中,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的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损害是否可以免责 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免责,但正当防卫的强度可以等于或者适当地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必须以制止侵害为限度;如果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人损害的,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造成名誉损害是否都侵害他人名誉权 有下列情况下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成立对名誉权的损害。 一是实施新闻报道和正当的舆论监督。 二是行为人引用已经公开的权威报道,并且有理由相信该报道内容真实性的。 三是公正评论。 四是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行使权利。 这四种情况下是免责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如何承担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不承担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2、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3、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是什么意思 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该内容由 张心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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