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 2、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 4、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有抵触行为的;受过刑事处分;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两年。 5、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 法律依据: 《公务员录用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等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三十三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第三十五条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严格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延伸考察等,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情况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客观、真实反映有关情况。 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招录机关,可以实行差额考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