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社会面吸毒史人员指以下这些: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吸毒人员。 2、因吞食异物、自杀自残或者因严重病残暂时无法收押、收戒的吸毒人员。 3、有精神障碍诊断或有精神异常、行为失控表现的吸毒人员。 4、有因吸毒引发肇事肇祸前科或扬言报复他人、报复社会的吸毒人员。 5、其他具有现实社会危害性,或者有肇事肇祸可能,需要纳入高风险类管控的。 6、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吸毒人员。 7、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情形暂时无法收押、收戒的吸毒人员。 8、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所外就医的吸毒人员。; 9、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或者刑满释放回社区未满三年的吸毒人员。 10、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出所未满三年且未被责令社区康复的吸毒人员。 11、其他存在潜在社会危害性,需要纳入中风险类管控的吸毒人员。 12、截止目前为止只被查获与处理过一次的吸毒人员。 总的来说,根据法律规定,社会面吸毒人员,是指全国禁毒信息系统登记有吸毒史且未在监管场所的人员。 法律依据: 《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面吸毒人员,是指全国禁毒信息系统登记有吸毒史且未在监管场所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条规定 禁毒的工作机制为: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