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有: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4、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5、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6、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监外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 2、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3、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4、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