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假药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一、销售假药处罚几倍罚款 销售假药属于犯罪行为,处罚方式不止罚款。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销售假药有以下行为之一即属于法律上的“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应当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假药造成损失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假药造成损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3、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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