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立审执衔接的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关于立审执衔接的规定: 1.加强立审执工作的协调配合,是指通过整合本院内部资源,将有利于执行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全过程,依法能动行使职责,实现执行工作的“全员参与、关口前移、协同作战、主动出击”,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2.在坚持“立审分离”、“审执分离”的前提下,立案、审判、执行部门要树立立审执兼顾观念,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努力构建有利于案件执行的工作机制。 3.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应注意及时、全面收集有利于执行工作的信息,畅通信息渠道,加强信息的共享和利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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