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作者:胡延美律师 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培训主任 胡延美辩护词摘录:针对本案,辩护人承认,比起无罪,有罪具有更高的概率。判决无罪,存在错放真凶的重大可能。但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有罪依然缺乏唯一性,无罪的可能虽小,但依然真实存在。公诉方依然将主要精力用在论证和提升有罪的可能性上,未能直面无罪的问题,更未能从证据、逻辑、证明标准的角度将无罪真正排除。所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有水分的,经不起推敲。针对事实,显然是有部分情节和细节是不够清晰的,是无法进行绝对甄别和排除的,是存在多种可能性的;所谓的确实充分,也仅是对大部分事实而言,若精确到相关细微之处,显然做不到确实,更谈不上充分,部分足以改变案件走向的事实,缺乏足够印证,缺乏客观性。 刑事审辩的首要目标从来不在于惩尽真凶,而在于绝对杜绝误判无罪之人,误判一个无罪之人会令正确刑罚一百个真凶变得黯然失色,毫无意义。 遵守法律,践行刑事司法最高价值,从来都意味着我们要以错放真凶的勇气和代价,去彻底避免误判和错罚。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是刑事司法不弃代价必须坚守的标准,在本案中我们应当做到,而且必须做到! 【未完待续,请持续关注下一篇文章】 【版权所有,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所在单位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