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 之后,其就不再具有劳动能力,也不再具有劳动的 权利和义务 ,当然其也就不享有劳动法上的权利,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就不可能是劳动关系。当然,对于无法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 的劳动者,其合法权益亦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由单位造成的,可以要求单位 补缴社会保险 ,如果达到了法定缴费年限,仍可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客观: 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规定具体如下: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审计机关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第八条鼓励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提倡被保险人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需要注意的是,养老保险待遇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根据条件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进一步巩固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制度;建立养老待遇与缴费挂钩、养老金调整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相联系的机制;推动养老保险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