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放弃继承权的特别规定如下: 1、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表示放弃继承。未说明的,视为接受继承; 2、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到期未说明的,视为放弃遗赠; 3、继承遗产应当依法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限于此; 4、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