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法明确答复:交通事故车辆贬值到底赔不赔? |
释义 | 1、最高法答复: 2、律师解读: 3、两则,交通事故车辆贬值费判决案例 01、北京一被撞车主获得贬值费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两车相撞后,无过错车主提起诉讼,要求过错车主赔偿由于撞车导致车辆性能降低的车辆贬值费,以及自己损失的眼镜费、误工费。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这位车主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及眼镜费、误工费等共计20710元。 2003年4月,北京某公司的司机王某驾驶北旅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在德外大街时,突然左前轮爆胎,车辆失控驶入逆行道,正巧撞到由南向北行驶的易先生的捷达轿车,易先生受轻伤。经公交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王某所在的公司支付了易先生1200元的医疗费。 虽然被撞捷达轿车后经修理恢复使用,修理费由保险公司理赔,但易先生认为,在此次事故中,由于车辆被撞,虽经修理但车辆的性能降低,经过评估车辆贬值费达17000元,再加上自己损失的眼镜费、误工费、评估费共计20710元应得到赔偿。因此,起诉至法院。 由于司机王某是受公司指派驾车外出的,属于职务行为,事故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赔偿,而该车的所有人齐某在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应承担垫付责任。经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易先生的诉讼请求。王某及该公司不同意赔偿易先生的车辆贬值费,上诉至市一中法院。 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赔偿车辆贬值费问题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易先生的车辆虽已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给其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该公司及齐某应赔偿对方的车辆贬值费。 02、新奔驰车被撞,获赔“贬值费”8万元 刚开了半年的新奔驰车被撞变了形,车主安正公司对此心痛不已。经过维修,虽然爱车恢复了原状,但经过评估,贬值了8万元。安正公司将肇事司机、车主闽旭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2009年1月7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原告安正公司车辆贬值费8万元。 2008年6月11日,安正公司花了138万元购买的奔驰轿车在广西区体育中心工地道路行驶时被一辆起亚轿车撞上,导致刚刚使用6个月的奔驰轿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被告王某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8年6月27日,受损的奔驰车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认为为该车事故后贬损价值为8万元。 安正公司认为其轿车为使用不到半年的新车,经过修理,虽然车辆的外观及使用性能已经恢复,但其使用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能等难以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新车因此事故已经大幅度贬值。肇事司机王某应承担安正公司受损车辆的维修费、评估费及车辆贬值损失,车主闽旭公司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维修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向良庆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车辆维修费67421.81元、鉴定评估费2000元和车辆贬值损失费8万元,共计149241.81元。 被告王某、闽旭公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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