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福州 市民退休时医保缴费未达年限可办延期 8月1日起,参加职工医保的福州市民到了法定 退休年龄 却未达到医保的缴费年限,可自愿选择延期缴费办法继续缴费。 按现有相关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医保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须一次性补足。为减轻此类人员的负担,福州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出台新规,明确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可自愿选择一次性补足25年或申请延期缴费,但最多只能延期缴费8年。8年后仍未达到累计缴费年限的要一次性补足。 选择延期缴费的退休人员以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 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按年缴费。延期缴费期间缴纳的 医疗保险 费并入统筹基金,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划入个人账户。 没有及时办理延期缴费的退休人员,应补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到申请办理延期缴费手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后,补缴年限累计计算。 选择延期缴费的退休人员,在延期缴费期间按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享受医保待遇。延期缴费期间因故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中断后重新续缴的,应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才能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