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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原审判决遗漏撤销前罪缓刑,再审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时能否加重处罚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但也能看出该规定并不是绝对的再审不加刑,而是为特殊情况下可以加刑留下了空间。
    特殊情况下再审可以加刑的依据:
    一是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刑事政策。再审程序并非单一地满足某一个目标,而是重视纠错功能的兑现和实体正义的实现,简言之,就是对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予以纠正,无论是对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减轻或加重,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正义。
    二是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审理被告人等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按照上述两个条款的规定,可以推出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在原审判罚畸轻的情况下可以加刑。
    三是可循的判例。2003年的刘某案,最高人民法院就通过提审启动再审程序,将终审时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刘某改判为死刑。2011年云南李某奎案,李某奎强奸、杀害女青年后,又残杀另一无辜幼童,原审判处死缓后,被害人亲属提出申诉,社会反应强烈,检察机关也提出建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再审,后改判李某奎死刑。云南孙某果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对原终审判决加刑判处死刑。上述案件,均非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但再审时均加重了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上述案件的处理,都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符合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及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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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4: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