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
释义 |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应具体分析:即若变更后的主合同减轻债务的,则保证人对变更后的主合同仍承担保证合同;但若加重保证人责任的,保证人只对之前的主合同承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内容,变更主合同会使主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产生变更,这样,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范围也会随之发生了变化。因此,如果要使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就必须取得保证人对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一、哪些情况担保人可不承担责任 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不承担责任: 1、主合同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 3、因主合同内容变更免责。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而免责; 6、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的,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7、主合同双方通过协议用新贷款偿还旧贷款。除保证人知道或应知道的事故外,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抵押担保 担保合同系主合同的从合同,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是根据主合同的内容及相关情况而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的,主合同内容的变化,有可能改变担保人据以订立担保合同的基础,如让担保人承担超出其订立担保合同时所承诺的责任范围内的责任,必然损害担保人的权益,同时也缺乏法理基础和法律根据;但是不能就此认为未经担保人同意主合同内容的任何变动均导致该后果。如有些主合同的变化对担保人的权益没有任何不利影响,甚至减轻了担保人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对债权人有失公正。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这种情况下虽然未加重担保人的义务,但在计算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时应当注意一个问题。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计算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时对担保人来说仍应从原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在该诉讼时效完成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从延长后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亦向后顺延,则有可能加大担保人的风险责任,这种风险责任是担保人不应承担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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