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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幼儿园凶杀案嫌犯横穿高速遭遇车祸死亡的法律分析
释义
    本周最让人气愤的新闻,就是江西幼儿园凶杀案,丧尽天良的嫌犯本该受到法律制裁,极有可能会被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哪知道嫌犯在逃亡过程中,横穿高速被车撞死了。这就造成了一个尴尬的局面,嫌犯不是死于伏法,而是死于交通事故。人们不禁会产生一个疑问,这位“替天行道”的肇事司机可能面临什么法律后果,笔者将在下文进行简要分析。
    一、嫌犯死亡 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该案刑事诉讼程序因为人死而案销,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来说,这是一个很残酷的结局。后续被害人及其家属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嫌犯的继承人以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幼儿园主张赔偿,如果嫌犯没留下什么遗产,而幼儿园毕竟也只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无法获得合理赔偿难免会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二次伤害。本案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伤害太大,从个人情感上讲,嫌犯确实死的太便宜了。
    二、肇事司机的法律后果分析
    (一)肇事司机不构成正当防卫
    嫌犯犯案已经结束,处于被追捕逃亡的过程中,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交通事故属于意外发生的事件,并非肇事司机知道是嫌犯而有意为之,因此也不存在防卫意识。所以,这起交通事故与正当防卫没有关系,与在先发生的刑事案件也没有关系,是一个独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肇事司机可能需要赔偿嫌犯家属
    虽然很气愤,但笔者还是认为,既然是一个独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那必然会涉及民事赔偿的问题。根据媒体报道的情况可知,嫌犯是在晚上22点30分左右横穿高速遭遇车祸,高速公路通常没有路灯,深夜行人突然横穿马路,路过的车辆难以避让,据此推测,交警部门很有可能作出嫌犯负事故全责,机动车无责的责任认定。当然,也不能排除嫌犯走投无路选择自杀的可能,如果是这样,就是嫌犯故意碰撞机动车,那就不存在任何赔偿问题了。
    我们还是按照嫌犯负全责的情形继续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嫌犯家属起诉,肇事司机(或者所属公司)需要在百分之十以内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一般最后出钱的都是保险公司,其中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交强险属于强制赔付的险种。交强险不足以赔付的,还有三者险。如果三者险有免赔约定或者没买,那就是肇事司机(或者所属公司)自掏腰包了。笔者查询了很多同类案例,虽然没有找到江西省的案例,但全国基本都是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处理的。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看看(2021)苏0205民初3698号、(2021)吉05民终787号判决书。
    本案就分析到这里,基本上就是这么一个让所有人都感到更气愤的状况。希望国家引起重视,在所有的教育机构附近标配警务站,也希望社会上的正义之士能在现场面对这种事情时勇于出手制止,对这种正在杀人行凶的凶徒是可以无限防卫的,说的更直白一点,可以击杀凶徒,不需要有顾虑。
    本文为符奇律师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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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4: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