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财产是否属于共有财产 |
释义 | 婚前财产婚后不共有,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如下:共同财产均等分割,个人专用物品归个人所有;分居两地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差额由多得方抵偿;退还彩礼、合伙经营财产补偿;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合理分割;房屋装修增值部分补偿;索取财物可返还或按赠与处理;不宜分割的房屋给予一方所有,补偿一半价值。女方在条件相同下应得到照顾。 法律分析 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不是共有的,相关规定如下: 1、婚前财产婚后不共有; 2、一方在结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归当事人所有,离婚时不分割。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前的财产不因夫妻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方法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结语 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分割原则是保护个人财产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婚前财产在婚后不共有。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有所差别。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对于分割不宜使用的共有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等原则进行分配,并给予相应补偿。离婚时,对于索取财物造成对方困难的情况,可考虑返还或按赠与处理。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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