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如何区分是委托理财还是民间借贷?
释义
    
    图片来源网络
    今天我们看一则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来看一下委托理财和民间借贷的区别,案件主要事实如下:2021年3月1日,冯亮与东赢公司签订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协议,约定冯亮一方委托东赢公司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网上展卖的形式帮助冯亮一方实现网上销售的运作方式,冯亮一方通过东赢公司的平台发布、展示、销售产品以及处理产品的相关交易事宜。孙亿荍通过其朋友串雪方知晓冯亮使用资金作短期过桥用,遂于2021年5月8日通过支付宝给冯亮转账30000元,孙亿荍在支付宝转账摘要栏中备注“出借”二字。冯亮于当日将该30000元提现。因孙亿荍向冯亮催要该款无果,遂于2022年5月9日诉至南阳邓州市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冯亮对孙亿荍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30000元的事实并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孙亿荍与冯亮之间就该30000元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对此,一审法院评析如下:“出借”在新华字典中的含义为“可供借用;把东西借出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孙亿荍提交了其于2021年5月8日向冯亮转款30000元的证据,冯亮辩称该30000元系孙亿荍用于投资东赢公司,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冯亮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但其一方面未提供双方之间关于投资理财的委托手续,孙亿荍亦未将案涉资金汇入公司账户,而是转入冯亮支付宝账户并备注“出借”字样,另一方面亦未对孙亿荍在支付宝转账摘要栏中备注“出借”这一事实予以充分、有效反驳,再者冯亮自己投资东赢公司并不排除其与孙亿荍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其如何投资是其自身事情,不能将自身投资风险转嫁于他人,故孙亿荍与冯亮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一审法院对孙亿荍要求冯亮偿还3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冯亮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孙亿荍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冯亮负担。
    一审判决后冯亮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冯亮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孙亿荍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孙亿荍负担。同时冯亮补充提交以下证据四组:第一组证据为孙亿荍与刘武的微信聊天记录,东赢公司清退公告等,拟证明孙亿荍通过微信方式与刘武沟通自己投资资金清退的事宜,孙亿荍将案涉3万元的转账截图发给刘武,要求刘武与公司沟通清退事宜,证明该款系投资款,而非借款。第二组证据为串雪方与东赢公司陈炳然、田爱莹之间的微信记录等,拟证明串雪方申请清退的34万元投资款凭证包含案涉3万元投资款。第三组证据为冯亮与刘武之间的微信记录、刘武与串雪方之间的微信记录,支付宝提现截屏、银行查询明细及业务回单、东赢公司证明等,拟证明2021年5月8日刘武将孙亿荍的3万元投资款转账报备给冯亮,而串雪方新增的3万元投资款就是案涉的3万元,2021年5月8日孙亿荍转账给冯亮,冯亮当日汇入东赢公司账户。第四组证据为串雪方的民事起诉状、裁定、与东赢公司签订的电子商务平台合同等,拟证明串雪方明知其自己的投资款及案涉的3万元款项都是向东赢公司的投资款,串雪方作伪证。第五组证据为刘武、串雪方、冯亮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说明孙亿荍一审提交证据仅为部分,孙亿荍称案涉3万元系短期过桥系虚假陈述。
    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为:孙亿荍与冯亮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孙亿荍依据2021年5月8日向冯亮转账的3万元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冯亮抗辩该3万元系孙亿荍在东赢公司的投资款,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冯亮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为证明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冯亮一审向法庭提交了收到案涉3万元之后的资金流向、东赢公司出具的证明、孙亿荍与刘武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二审又补充提交了其他证据。根据孙亿荍与刘武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说明截止2021年9月份孙亿荍并不知道冯亮的电话号码、无微信联系方式等,同时说明至少从2021年9月份开始孙亿荍对涉案的3万元一直通过刘武进行主张处理并督促解决进度,刘武向孙亿荍提供冯亮的联系电话后,孙亿荍仍通过刘武主张,相关事实可以说明至少截止2021年11月份孙亿荍并不认为向冯亮的3万元转账系出借款,故冯亮所提交证据可以证明与孙亿荍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在冯亮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孙亿荍仍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进行举证,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2021年11月26日之后其与冯亮就该3万元重新达成了借贷合意,故对孙亿荍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予支持。孙亿荍抗辩称,转账凭证已经备注用途为“出借”,冯亮在微信中向串雪方表示需要“短期过桥(资金)”,说明涉案转账系借款。本院认为,首先,对借款用途的备注系单方行为,所备注用途并不一定是双方真实且共同的意思表示;其次,如果涉案转款系借款,那么孙亿荍也不可能于2021年9月11月份通过刘武主张解决,特别是在刘武已经告知其冯亮的联系方式后,其仍通过刘武主张解决,在刘武告知其只能通过公司解决的情况下,其仍不主动向冯亮主张还款,反而一直要求刘武解决,孙亿荍的相关行为有违常理;第三,冯亮与串雪方的聊天内容发生于2021年6月15日,在孙亿荍通过刘武主张权利之前,故不能据此证明孙亿荍与冯亮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冯亮逾期提交证据,虽然相关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但可以还原本案基本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相关证据应予以采信,但对冯亮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应予以训诫,同时责令由其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22)豫1381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孙亿荍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孙亿荍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冯亮负担。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常会有是委托理财还是民间借贷的争议,例如甲将本金款项支付给乙,乙用于投资理财,并返还给甲盈余和原始本金。在投资情况良好的情况下,此类行为的收益多高于借贷关系中的利息,但是一旦投资导致本金亏损,则甲乙双方往往会对原始本金的性质产生争议,主张民间借贷关系的甲会要求乙返还本金和相应利息,而乙则主张其系受甲之委托进行理财,甲应当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对于此类关系的辨析应当关注以下几点:1.双方在资金交付时是否就投资项目、收益、风险等内容进行过沟通或确认。若是,则一般应认定为委托理财关系。2.双方对收益是按照固定利率计算,还是约定收益随着投资项目波动而变化。若双方约定收益存在波动,则一般应认定为投资理财关系。3.资金使用过程中,一方是否存在指示另一方进行特定投资的行为。若存在上述行为,则一般应认定为委托理财关系。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 7: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