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的特点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的特点有: 1、优先股股东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无表决权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2、优先股有固定的股息,不受公司业度绩好坏影响,并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 3、当公司破产进行财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先于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 4、优先股可回售给公司,普通股只能在二级市场上变现; 5、优先认股权,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股票时,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 优先股是享有优先权的股票。优先股的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分配等享有优先权,其风险较小,但是优先股股东对公司事务无表决权。先股通常预先定明由普通股以其可分配的股利来保证优先股的股息收益率,如普通股的利润分配降至零之后,优先股在股利方面就达不到股息收益率,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类似举债集资的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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