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般来说,拆迁合同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形下,拆迁合同可以反悔: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此时,拆迁合同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 确认合同无效 ; (2)房屋评估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拆迁合同;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拆迁合同; (4)未成年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签订的协议 。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拆迁合同的,由于没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