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由谁还款 |
释义 | 2020年10月8日,郑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杨某现金20万元,定于2021年10月7日前偿还,逾期按每月2%支付利息。同日,杨某通过中国银行转账方式向郑某转账20万元整,郑某以房产抵押担保。2020年10月10日,郑某向案外人张某转账20万元。上述借款到期后,杨某多次向郑某催要还款未果,故杨某将郑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某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 郑某辩称,案外人张某要求其帮忙贷款,其碍于情面向杨某出具借条,后其将款项转给了案外人张某,故杨某应要求张某还款。 审理期间,杨某提交了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郑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郑某向杨某出具了借条,杨某也将20万元借款转入郑某的银行账户,且双方为担保此借款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能够确认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关于郑某主张案涉借款应由实际借款人张某承担还款责任,郑某应当举证证明张某与其之间有委托借款关系,且出借人杨某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对此情况知悉并同意。而郑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给张某的转账记录,仅能证明其与张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郑某虽主张杨某对实际借款人为张某知情并同意,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故法院对郑某的主张不予采信。关于杨某主张的利息,郑某出具的借条中载明,逾期利率为月利率2%。现杨某自愿将利率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法院根据《民法典》第465条、第667条等法律规定,判决郑某向杨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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