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剥夺政治权利后又犯罪怎么处理 |
释义 | 行为人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的,应这样处理: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按照法律的详细规定来量刑。 一、驱逐出境是主刑罚吗 驱逐出境是主刑罚。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外国人还有一个驱逐出境)。驱逐出境适用情形有以下两种: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二、有期徒刑缓刑能否属于有期徒刑 缓刑与有期徒刑有本质区别,缓刑不属于有期徒刑。 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款、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缓刑只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还是从属于主刑。 有期徒刑是一种刑罚,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在一定地点监禁刑罚。 三、附加刑具体包括哪些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法院判罚的附加刑的开始执行的时间要看附加刑的具体种类。刑法中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这些附加刑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罚金、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即时执行,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附加刑一般是随主刑附加适用的,也可以独立适用。“可以独立适用”是指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而不是随意适用。其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罪行比较严重的,不独立适用附加刑,如果需要适用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一条 对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第二条 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 《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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