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功案例」37天黄金救援,合同诈骗案侦查阶段成功取保 |
释义 | 嫌疑人梁某,因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被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拘留后,梁某的家属第一时间找到本律师咨询委托事宜,其家属对其因何事被抓的信息一无所知,仅知道现在人关在番禺看守所。 因为家属对梁某所涉及的案件细节均不清楚,本律师建议家属第一时间确定委托并前往看守所向梁某了解相关案件情况。 经会见了解,嫌疑人梁某,原本自身的是开展帮客户申请广州入户业务的人员,因大额收取客户的资金后没有及时处理客户的入户需求,以及自身经营其他业务不善,导致资金陷入短缺,钱款没有及时退给客户,致使大量客户前往派出所报案,称被梁某以入户的名义骗取了钱财,涉案的财产达到几十万元。 本律师经仔细向梁某了解了相关的业务细节情况后,认为本案存在公安机关不应立案的情况,本案明显属于公安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引起的案件,因为梁某确实是在开展相关入户业务的,且也有成功为客户申请到入户指标,并且为客户办理相关的入户手续,并不具有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与客户订立虚假合同,骗取客户钱财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律师迅速指导梁某和其家属搜集相关入户成功的材料证据,搜集了相关的公司资料和客户材料证据。并第一时间约见了办案机关的民警,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和法律意见。 由于涉案的数额较大,律师建议家属第一时间准备向未取得入户资格的客户退赔部分的钱财,以取得相关客户的谅解。 案件在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批捕后,律师迅速与检察院取得联系并多次提交法律意见,明确指出本案依法不属于刑事犯罪,梁某不具有诈骗的故意和行为,检察机关应当慎重批捕。 最终,检察院于批捕期限37天的最后一天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作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嫌疑人梁某在被羁押了37天后,最终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 律师提示,侦查机关拘留的期限最长为30天,呈请批捕的时间为7天,这一段时间往往是公安进行侦查,但是具体情况尚未明晰的阶段。 一旦有亲属被公安机关拘留,家属如果在无法得知具体情况的前提下,应当尽快委托律师前往会见并了解相关案情,根据案情制定最佳的辩护策略,以达到最大维护当事人权益的目的,切不可耽误最佳的救援时机。 欢迎大家关注并留言咨询,有时间情况下我都会一一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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