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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起诉期限和民事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一)性质不同。起诉期限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鉴于《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因此起诉期限是程序性规定;诉讼时效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至第一百九十九条,而《民法典》是实体法,所以诉讼时效是实体性规定。
    (二)期间变化性不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属于除斥权性质,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除非有正当事由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才可以对被耽误的法定期限予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存在中断、中止的问题,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将其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起算时间不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其采取的是客观行为的标准,强调“行为”,其一般期限为六个月;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以当事人主观感知权利被侵害为标准,强调“权利”,其一般期限为三年。
    (四)结果不同。在行政诉讼中,超过起诉期限,当事人丧失的是起诉权,即根本无权要求进入司法程序取得保护,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起诉期限,经审查认为超过起诉期限的,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民法上的时效不是权利消灭的原因,若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也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五)价值取向和立法目的不同。行政诉讼法中之所以设立起诉期限,在于督促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起诉期限在追求法律自由和公正价值的同时,更倾向于追求法律的秩序和效率价值;民事实体法中规定诉讼时效,其目的在于经过法定期间使原权利人丧失权利,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有利于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最后,在行政机关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六个月后,当事人如果不满意行政机关的处罚,认为有不合理的地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会对当事人的行政案件和行政机关的处罚结果做出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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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 7: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