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错误选择鉴定机构 |
释义 | 对医疗案件的鉴定机构大致也就两类,一类是医学会,另一类是司法鉴定中心,医疗案件发生后,有很多的患者家属会投诉或求助于当地的卫生行政机构,错误或陷井就发生在这一过程中。 除非家属想追究医院及医生的行政责任,如想吊销医生的行医执业证,否则寻求医学会的鉴定除了浪费时间和打击患者家属自己外,其实毫无必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行政责任鉴定,因此,其构成医疗事故结论的鉴定标准比构成医疗过错的标准要高出好几个等级,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病例并不代表不构成医疗过错,然而,一旦选择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时,医院及法院可能都会认为医院在此病案当中并无过错,即使有法官也认同医疗事故鉴定不代表医疗过错鉴定,但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对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仍构成不小的压力,然而,自从患者家属找上当地卫生局时,医院和卫生局将患者家属引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贼船则是必然的结局。 在患者家属不了解这里面深层的内幕时,尸检机构或医疗过错鉴定经常是同一家机构,在我看来尸检机构或医疗过错鉴定机构系同一家机构,不仅可能涉及利益冲突,也涉及先入为主,而患者家属之所以接受这样的安排,则又多半是医院和卫生局要求的结果,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介入,则鉴定结果多半不利于患方,。 一、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患办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由医务科、科室负责人协同患方封存病历,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及家属的意见,针对患者及家属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及家属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患办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患办调查落实,由医务科组织院内医疗纠纷专家讨论后提出解决方案,交于院内纠纷协调小组进行分析总结,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上报院委会,协同医患办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患办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上报主管院长,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市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5、(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医患办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市卫生局医政科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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