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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情况有哪些
释义
    医疗事故免责情形如下: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医疗损害纠纷主要分为哪些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而未予说明,或者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而未尽到义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医疗产品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一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医疗行为侵权责任纠纷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改变了审判实践中长期采取的过错推定的原则。在责任性质上,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由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6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情形: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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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7 12:0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