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执行限制消费令有时间限制吗? |
释义 | 根据情节轻重,可粗略排序分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构成刑事犯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限制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总结: 1、被限制高消费不一定会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一定会被限制高消费。 2、限制高消费的标准最低:不论有无执行能力,一旦没有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可被限制高消费。 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限制高消费最大的区别在于: 限制高消费只需要“未按时履行”,即有可能被限高; 而失信人名单在“未按时履行”的同时,还需具备“有履行能力”这一条件,才可能被列为失信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三、执行阶段的罚款、拘留: 拘留、罚款,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1)未按执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同时又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 (2)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所谓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总结: 1、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的,可以被罚款、拘留; 2、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也可以被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四、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则构成本罪。 与失信和限高不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则属于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也更加苛刻,除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外,还多了“情节严重”这一要件,即: “有履行能力”+“不履行”+“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什么是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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