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逆向劳务派遣的法律后果 |
释义 | 逆向劳务派遣的法律后果 【LABOUR LAW SERIES】 PART 01 逆向劳务派遣的定义 逆向劳务派遣是正常劳务派遣的反面,正常的劳务派遣特点:1、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派遣劳动者至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2、工作岗位只能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逆向劳务派遣则是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将自己的职工安排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本是劳动关系的法律关系更改为劳务关系,劳动者仍在原岗位从事原工作任务。 PART 02 逆向劳务派遣协议的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出现本义是解决企业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的就业问题,其目的是减轻企业用工的成本,是正常用工的补充形式。而逆向劳务派遣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所规定的补充形式用工架空,将本是承担用人单位法律责任转为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一般认为逆向劳务派遣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参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认定该劳务派遣协议无效,由两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类似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PART 03 逆向劳务派遣的司法实践 孙承龙律师认为: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终4887号案中,法院认为,劳务派遣作为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动合同用工制度的补充形式,其适用范围限定在具有“三性”的岗位上,即只有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方可实施劳务派遣。其中,临时性的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绿屋公司自2012年12月起即向敦海光支付工资,且2013年7月起绿屋公司的工作人员即通过电子邮件与敦海光沟通交流工作事宜,该事实足以认定敦海光至少自2012年11月起已为绿屋公司提供劳动,接受绿屋公司的工作安排与管理,且敦海光从事的厨师工作系绿屋公司的主营业务范畴,双方之间符合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但绿屋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通过敦海光与优培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将敦海光返派至其公司工作。然,敦海光在2012年至2019年期间长达7年时间内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均未有任何变化。并且,如前所述,敦海光从事的厨师工作岗位不属于绿屋公司的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且其工作长达7年之久,也明显非临时性岗位。绿屋公司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性”要求,构成逆向劳务派遣,故而无效。因此,本院认定,敦海光自2012年11月起与绿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最终判决两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诉请承担连带责任。在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6民终1890号案中,法院认为,劳动者在2001年就已经与涡阳县供电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嗣后将劳动者的岗位交由飞宇家政公司,劳动者从飞宇家政公司处领取工资,其表面由飞宇家政公司派往涡阳县供电公司从事保洁服务,但其与涡阳县供电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一直未解除。且刘汉臣一直在同一个岗位上从事同一种工作,其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并未发生变更,形式上刘汉臣是飞宇家政公司的派遣人员,但实质上是与用工单位即涡阳县供电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涡阳县供电公司的这种行为是逆向劳务派遣行为,故应认定刘汉臣自2001年起与涡阳县供电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简介 孙承龙 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采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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