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伙人退股清算应按如下的流程予以办理: 1、如果当事人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需先处理该合伙事务; 2、合伙人退股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扣减应当赔偿的数额; 3、扣减后,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