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生工伤时应该主张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
释义 | 案情简介: 刘某某于2020年2月16日入职X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从事木工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270元每天,8100元每月。2020年3月10日,刘某某在工地正常工作过程中滑倒受伤,导致右股骨颈骨折。2020年3月30日,经苏州市相城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后于2021年6月18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该工伤导致申请人长时间不能参加劳动,从而引发纠纷,随后刘某某依法向相城区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工伤保险基金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X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9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X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X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X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97200元。以上四项共计245100元。 案件处理结果: 后本案于2021年8月4日,依法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被申请人表示愿意协商解决,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进行了长达40分钟的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了和解协议书。协议对申请人的受伤经过进行简要描述,并约定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赔偿总计164000元。该工伤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工伤所引起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以及后续的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所有与工伤有关的赔偿、费用及待遇,以及申请人尚未结欠的工资。所有因本次争议发生的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任何纠葛。同时,双方还约定被申请人于调解协议签署后一周内支付上述费用164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赔偿款之气起三日内撤回仲裁申请。后,被申请人于当天下午即将赔偿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也于当天撤回仲裁申请,该案因此结案。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应当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发。及时通知单位为自己申报工伤,如此才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当用人单位不认为劳动者属于工伤或者不愿意配合申报时。劳动者就要及时准备材料自行申报或者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唯有如此才不会错过最佳的申报时间,才能够拿到自己应得的赔偿,才能最大化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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