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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芳案例|陈宝发律师辩护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获改判!
释义
    近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某基层法院判决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了改判,被告人陈某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1年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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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一审判决认定:2014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独资注册成立赣州隆鑫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汽车及配件销售、汽车维修、汽车美容等。2018年底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虚构中石化石油充值合作项目、承诺高额回报,向公司职工及亲朋好友等不特定人员共17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20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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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经过:
    2022年元月28日,陈某某家属委托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陈宝发、郭琼涛律师担任陈某某二审辩护人。陈宝发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阅卷并会见了陈某,深入了解了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后庭审中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
    陈某某在隆鑫公司内部开展、介绍过该油卡充值合作项目,并未向社会其他不特定的对象宣传、推介该项目,这一点从16位集资参与人与隆鑫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及其他证据可以证实;本案16位集资参与人皆为公司职工及其亲朋好友,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原审认定上诉人陈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比较勉强。
    2
    本案120万元集资款都是用在了公司发放工资等开支,定单位犯罪比较合适,即便认定上诉人陈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仅为120余万元,根据2021年12月30日修订、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第3条规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刚刚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入罪的标准,按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审认定上诉人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数额巨大,并判处上诉人陈某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的判决应当予以撤销并改判。
    3
    17名集资参与油卡充值合作项目后,累计取得分红6.95万元,但一审并未认定。二审期间,上诉人家属又向受害人退赔了4.25万元的集资款,取得9名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陈宝发律师提出的“即便认定上诉人陈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及受害人取得的分红款一审未认定”的辩护意见,撤销了原审判决陈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的主刑部分,对陈某某改判为有期徒刑1年2个月。
    &#9658;&#9658;&#9658;
    案件评析:
    01
    本案吕某等7名集资参与人系隆鑫公司的职员,管某等10名集资参与人均系公司职员的亲朋好友,而根据17位受害人与隆鑫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此合作协议只针对隆鑫投资商,乙方(即合作人)需对合作具体事项及利润分配保密,不得对外宣扬。”但二审法院认为陈某某在向单位内部人员宣传投资时,倡议单位内部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及向亲朋好友口头宣传,允诺给予介绍人一定的介绍费用,单位内部人员按上诉人陈某某的要求进行了向社会不特定人员的宣传,具有公开性和社会性的特征,最终认为上诉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194;最高人民检察院&#8194;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因此,本案将隆鑫公司内部员工集资的款项也计入上诉人陈某某的犯罪数额。
    0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194;最高人民检察院&#8194;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本案未认定单位犯罪的理由是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某某所吸收的款项用于了公司支出,这跟陈某某公司经营不规范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公司民营企业进行合规经营十分重要。
    03
    本案二审最终对上诉人陈某某进行改判,主要原因是最高院在2021年12月30日对《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订,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追究刑事责任的金额调整为10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金额调整为500万元以上,该司法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而一审法院是在2021年12月31日对陈某某进行的宣判,辩护人正是凭借司法解释的修订及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部分错误而提出上述辩护意见,上诉人陈某某最终二审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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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4:5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