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法律主观: 珠海 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延续应当符合当地 教育 发展的需求,举办中外合作开办 学前教育 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企事业经营状况良好,且无违规办学的经历。关于“珠海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延续审批办理条件”的问题,下面由 网 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珠海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延续审批办理条件(学前教育)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大陆境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各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中外合作开办教育机构,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规办学的经历。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企事业经营状况良好,且无违规办学的经历。 3、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 二、珠海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延续审批地点( 斗门区 )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福路178号四楼学前教育办公室窗口。 三、珠海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延续审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修订)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五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以上就是对“珠海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延续审批办理条件”的回答,珠海市斗门区该事项办理地点是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福路178号四楼学前教育办公室窗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家庭中父母实现对孩子望子成龙梦想的一大社会平台。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或者法律问题,欢迎到网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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