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如何起诉不当得利 |
释义 |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受害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要求不当得利受益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对滥用不当得利进行诉讼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首先,原告诉至法院后,应对其释明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并告知其可变更请求权基础。之所以会出现滥用不当得利的行为,主要是因为很多当事人错误地认为通过不当得利可以向被告转嫁举证风险,减轻自己的证明责任。但是事实并非如此,上文中已对举证责任分配进行阐述,此处不赘言。若原告经释明后同意更改案由或撤回起诉再以新的请求权基础起诉,那样即完成了对滥用不当得利行为的提醒和警示。其次,通过由原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进行规范。若原告经释明后仍坚持以不当得利为案由.法院经审查发现原、被告之间另有法律关系存在,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无非是想通过减轻举证责任达到胜诉的目的,被驳回诉讼请求即意味着原告的目的无法实现。再次,以一事不再理限制滥用不当得利者再次起诉。原告经释明仍坚持以不当得利诉讼而被驳回诉讼请求,若其再次以真实法律关系起诉至法院,因在释明阶段原告已知晓该情况,那么原告应该受到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即不再享有就同一事实进行诉的权利(此种情形与上文阐述的以不当得利二次起诉不同)。诉讼本不该有虚假成分,若允许原告可再次起诉,则无疑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将助长不诚信诉讼的风气。通过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原告再次起诉也可以达到使原告慎用不当得利诉讼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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