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院门诊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获得赔偿案件 |
释义 |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18日13时,患者在被告医院门诊就医时突发意识不清,急诊收入该院神经外科监护室,入院诊断为脑出血(桥脑),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入院后给予相应治疗,同年12月3日转入神经外科病区,次日高热并突然血氧、心率下降,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治疗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 患者桥脑出血,病情危重,死亡率高,被告医院对其诊疗行为基本符合诊疗规范,但存在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的医疗过失;患者的自身疾病、医疗过失二者与患者死亡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因果关系,依据导致损害后果原因力的大小,被告负有轻微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上述款项合计174822元。 死亡原因、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分析: (一)被鉴定人自身病情、治疗、死亡原因评估 1.被鉴定人既往患有高血压病5年,2014年11月18日13时在被告医院门诊就医时突发意识丧失到地,急诊CT检查桥脑出血。 高血压患者脑部小动脉可出现从痉挛到硬化的一系列改变,但脑血管较薄弱,发生硬化后更为脆弱,加之长期高血压时脑小动脉有微动脉瘤形成,易在血管痉挛、血管腔内压力波动时破裂出血。桥脑出血约占脑出血的10%,多由基底动脉的脑桥支破裂导致。桥脑出血起病即可陷入昏迷、四肢瘫痪、呕吐、中枢性高热、中枢性呼吸障碍等,预后极差,通常在48小时内死亡。其治疗主要为内科治疗,如安静卧床,严密观察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等生命体征,注意瞳孔和意识变化。保持呼吸道通常,及时清理呼吸道分泌物,吸氧,加强护理,保持肢体功能位。意识障碍和消化道出血者宜禁食、放置胃管。控制血压,控制血管源性脑水肿、止血、保持营养和维持水电解质平衡。意识障碍易并发肺感染,尿潴留或导尿易合并尿路感染,选用抗生素治疗,保持气道通畅,加强口腔和呼吸道护理,痰多不易咳出应及时气管切开,尿潴留可留置尿管并定时膀胱冲洗。中枢性高热宜物理降温,如效果不佳可用药物降温,勤翻身、被动活动或抬高瘫痪肢体可预防肢体静脉血栓。昏迷患者通常外科手术治疗效果不佳。 2.由于被鉴定人李宁死亡后未行尸体检验,无法明确其确切死亡原因。依据病案记录,被鉴定人李宁发病后意识丧失倒地,口腔内有呕吐物,不排除呕吐物误吸及长时间卧床致呼吸系统严重感染,同时不排除桥脑再出血造成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二)诊疗行为及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分析: 1.入院诊断正确,病情变化后抢救措施基本符合脑出血诊疗规范; 2.入院后及时向家属交待病情,履行了必要的告知义务。 3.患者肺部感染未得到有效控制,患者病情波动,并不适宜转至普通病房,同时也未及时告知征求家属意见。 12月3日,患者体温高时42℃、满肺湿罗音,肺部感染较重,病情并无好转,医方却将患者转入普通病房; 并且在家属不知情未被告知的情况下,医方将患者推出ICU至楼梯口等待,无人陪护和监测情况下转入普通病房,患者监护治疗不力,病情发展不能及时被发现和合理处置,导致患者最终死亡。 4.11月22日-12月2日长达10天未予痰培养及药敏试验,影响到对肺部感染的判断和敏感抗生素的选择。 5.患者入院后血糖一直高于正常,虽予胰岛素静点,但血糖控制不理想,住院期间未能邀请内分泌科会诊治疗。 6.11月23日、27日头颅CT复查未见报告单。 其中4-6项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 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患者非常年轻,去世时只有40岁,因为长期的高血压在被告医院就诊排队时突发脑出血,救治16天后死亡。患者去世时没有配偶,也没有孩子,其法定继承人是其父母,本案起诉时患者父母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原告之一(患者母亲)不幸去世,患者母亲的法定继承人有父母(已去世)、配偶(患者的父亲即本案另一个原告)、子女(有两个孩子,其中患者是儿子,还有一个女儿),那么配偶和女儿可以继续参加诉讼,经询问原告女儿的意见同意参加诉讼,律师准备好原告变更申请、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提交给法庭,并继续进行诉讼。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认为鉴定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机械地照搬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律师收到上诉状时原告正在国外,律师通知原告对方已上诉,并积极准备书面答辩状,就被告的上诉理由一一进行医疗诊疗规范和相关法律依据的反驳,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鉴定意见的有效性问题,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本案中,被告医院针对一审中的鉴定意见在上诉中提出四点质疑,但并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就第一点质疑理由而言,患者从入院后至12月2日,一直反复高热,肺部严重感染并未得到控制。被告医院上诉认为患者病情明显好转并不客观,律师拿出诊疗规范复印件当庭给法官,并向法官具体说明。在患者病情并未稳定的情况下,被告医院应进行痰培养及药敏实验,以确定感染情况。但被告医院认为患者体温逐渐恢复正常,与病历中体温单上体现的事实不完全符合,律师将体温单上患者的体温表现给法官展示,并说明这是被告提供的医院保管的患者病历中记载的,并不是被告医院口头可以否定的。就第三点质疑理由而言,在患者血糖控制不理性的情况下邀请内分泌科进行会诊对下一步的治疗具有积极意义,但海军总医院并没有进行会诊。因为医嘱单上显示内分泌科会诊,但整个病历中没有会诊的任何记录,如果被告认为有,可以当庭向法庭展示,但被告当庭也没有找到。二审中原告律师向法庭提交相关诊疗规范复印件,被告医院没有提交任何证据,经过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对本案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收到后,律师和被告联系,并准备号案款执行所需的材料,最终被告将所有的赔偿款打到原告指定的账户中,原告之一年龄比我小一点,算是同龄人,沟通的比较顺畅,每逢节假日都会发祝福信息。 对专业从事医疗纠纷律师来说,您的案件可能是我众多案件中的一个,但对您来说也许这是您一生唯一的一次医疗纠纷案件,因此,作为律师来说,不敢懈怠,更不敢辜负您的信任,这是必须坚守的职业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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